(2015)泰靖商初字第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上海紫滕高级服饰有限公司与靖江市天一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紫滕高级服饰有限公司,靖江市天一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靖商初字第0049号原告上海紫滕高级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17号7幢157室。法定代表人张志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恽瑞萍,原告工作人员。被告靖江市天一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骥江路299号。法定代表人商翠云,董事长。原告上海紫滕高级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天一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为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13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徐亚华独任审判,于同年2月9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恽瑞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法定代表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25日,我司与被告签订供应商进场经营合同,约定我司在被告指定的经营场地经营佩柏莱坦、罗珂丽品牌商品,期限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2014年3月25日止。被告于次月的10-20日给我司结算上月实现的商品销售额。2013年6月至2014年2月20日,我司应开票金额343566.11元、应交商场费用25047.95元。我司开票后,被告陆续给付了我司货款55000元,尚欠我司货款263518.16元。2014年6月13日,我司至被告处对账,被告扣除了我司电费1310元,确认结欠我司货款262208.16元。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我司货款262208.1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答辩。原告提供以下证据以支持其主张:1、原、被告于2013年3月25日签订的供应商进场经营合同1份,证明原、被告间存在联营合同关系。2、2014年6月13日被告确认的对帐单1份,证明被告结欠原告货款262208.16元。本院认证意见: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被告结欠原告货款262208.16元的事实。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5日,原、被告签订供应商进场经营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指定的经营场地经营佩柏莱坦、罗珂丽品牌商品,经营期限均自2013年3月25日起至2014年3月25日止。按照售后结算原则,次月的10-20日在被告的财务部对上月实现的商品销售额进行货款结算,被告每月从原告商品总销售收入中扣21+1%作为被告的收益;结帐时,被告在结算货款中扣除相关费用及其他代扣款后,余额部分结算给原告。原告对销售货款(扣除被告的收益后)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及清单,对于原告开具的低于17%的税票,差额部分由原告补齐。原告交纳被告质保金,待原告撤柜6个月后且无质量纠纷、顾客投诉、国家行政执法部门检查处罚时一次性无息退给原告。后原告在被告处经营,被告未按约给付原告货款。2014年6月13日,经对账,被告确认结欠原告货款262208.16元。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供应商进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示,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经营期间,被告应当按约及时将货款结算给原告,被告确认欠款后仍未付款,显属不当,依法被告应当立即给付原告货款262208.1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靖江市天一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上海紫滕高级服饰有限公司货款262208.1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30元减半收取计261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支,被告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23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市农行海陵支行;帐号:20×××88)。审判员 徐亚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徐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