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中刑二终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牛铁成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铁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运中刑二终字第15号原公诉机关平陆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牛铁成,男,196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平陆县圣人涧镇人,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平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陆县看守所。平陆县人民法院审理平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牛铁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O一四年十二月五日作出(2014)平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牛铁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1年初,被告人牛铁成以省国土资源厅招录工作人员为由,自己可以为郑某某解决三名大学生名额进入省国土单位工作,并向郑某某提供山西省编制委员会关于《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请求招收部分员工》的批复的复印件,且此复印件上有被告人牛铁成的“此件不可外传切切”的字迹。郑某某为解决其女儿董某工作,郑某某和董某共给予牛铁成现金72000元,同时经郑某某介绍,被害人郑某A、陈某某两家为解决子女工作问题分别通过郑某某各给牛铁成现金10万元。郑某某、郑某A、陈某某三家共计给予牛铁成现金272000元。牛铁成给郑某某出具了三张条据,分别为“经郑书记手预支现金10万元”、“今借到郑书记现金柒万贰仟元整”、“经郑书记手预支马某某现金10万元整”。后牛铁成并未安排三名大学生工作。直至2012年12月25日,被害人在多方联系牛铁成无果发现上当受骗后由郑某某在三门峡市找见被告人牛铁成,牛铁成答应退钱并在原借条上写下还款计划,保证2012年年底全部退还。2013年郑某某多次向被告人牛铁成催要无果后便联系不到被告人牛铁成。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牛铁成供述与辩解,证实他和郑某某是2010年左右经雷某某介绍认识的,自已从未对郑某某说过安排学生上班的事,2011年3月24日打的十万元欠条是当时郑某某给自己的钱,2011年4月26日这张欠条也是郑某某给自己的十万元,但这十万元中有一万元当时郑某某拿走了,等于总共给了他19万元,还有一张72000元的欠条也是自己打的。关于这19万元的具体情况是这样的,2011年前半年一天,自已和郑某某在他家喝茶,期间自己说有一个朋友在北京中组部,可以办得了事情。郑某某说他一个朋友曹某某想当副市长,可以掏100万元钱活动,问自己能不能帮忙,自己当时就给武汉日报的朋友叫李某B打电话,李当时说没问题,过段时间郑某某就给了自己19万元活动费,自己就将这19万元给了李某B了,李某B后来因心肌梗塞死了,具体死亡时间自己记不住。李某B的电话他也记不住了,李是自己通过朋友的朋友在一起吃饭时认识的。72000元钱是郑某某给他的当时替曹某某跑官的费用,陆陆续续给的,当时给的时候没有打条,后来补的,因为曹某某的事情没有跑成。他并不认识2011年3月24日所写的10万元欠条中的马某某,之所以写成预支马某某现金10万元整其实是当时郑某某没有钱,这些钱都是郑某某拿别人的,他是按照郑某某的要求写的。2、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证实2011年年初的时候,牛铁成说他的高中同学陈某B和他关系很好,陈某B给了他三个大学生的分配名额,并说省国土资源局局长也是平陆人,省编办给国土局的批复共有10个指标,自己当时还看到牛铁成拿的批复的复印件,内容大概就是省编办针对省国土资源局下的批复件,同意省国土资源局招录10名大学生,按财政编制名额对待,同时牛铁成说自己手上有三个名额,五月份人事就解冻了,七月份就可以上班了。一个学生名额20万元,如果需要办的话,先付给他10万元,上班后再付剩余的10万元。自己就将这件事给自己的孩子郑某C说了,郑某C将这件事给他的同学马某某说了,马某某的父母同意给马某某办理,过了几天,马某某的母亲将10万元现金和马某某的档案复印件交绐了自己。第二天,自己就让牛铁成到家里拿钱,当时自己让牛铁成给打了一张收条,上面有牛铁成的签名和名章,牛铁成说这事没有问题。4月份的时候,自己爱人张某C同时也将这件事告诉了她的同事郑某A,郑某A了解了这件事后想解决她的一个亲戚,就到家给了10万元钱还有一名学生的档案复印件,第二天他就将这些东西全部给了牛铁成,牛铁成给他打了一张借条,时间是2011年4月26日,还有一笔7.2万元是让给自己女儿董某解决工作的,其中的3万元是最初自己和牛铁成在运城董某的商店给牛铁成的,当时还有牛铁成的司机在跟前,后来的4.2万元是牛铁成认识了董某后,没有通过自己,直接让董某给他汇过去的。三家人一共给了牛铁成27.2万元。将钱给牛铁成后就一直等牛的消息,2012年3、4月份的时候,牛铁成来到他家,当时郑某A也来了,牛铁成对他们说省国土资源局局长在北京开两会,会议结束就可以办手续上班了。从这以后自己就再没有见过牛铁成,打电话他也很少接,打的实在不行了,接起来也是推脱的话。后来自己感觉这事是不行了,就开始找牛铁成要钱,但一直找不见他。2012年12月25日,自己通过朋友打听到牛在三门峡,然后自己在三门峡找见牛铁成,那时牛也不再说让孩子上班的事了,就说还钱,说是在2012年年底还清,并在原来的条据上写了“因事出有因,郑书记多次催促,尽快返还,年底保证处理完毕”这些话,同时还给自己出具了7.2万元的借条,日期都是在2012年12月25日。自从这次在三门峡见到牛铁成后,就再也没有见到过他。期间给牛铁成打电话,让他还钱,他一直推脱,于是自己就报案了。牛铁成说过将自己女儿董某、郑某A的女婿、陈某某的孩子马某某安排到平陆国土局、运城国土局或者空港开发区国土局。后来因为郑某A在财政局上班,知道省国土厅不可能向市局、县局安排人,就向牛铁成提出这个问题后,牛铁成马上又改口了,说是让去太原开发分局等几个单位,再后来就全变成开发分局了,再不提市局、县局的事了。2012年的时候,陈某某叫自己和牛铁成在三门峡一个火锅店里吃饭,当时陈某某问自己孩子的事办的怎么样了,牛铁成说很快,就一两个月的时间就能办好,又说到时候全省的国土部门随便选择到哪里上班都可以。自己当时给牛铁成20万元时,牛铁成给过自己1万元。这1万元是当时自己孩子上本科,他给牛铁成拿了5000元,后来事情没办成,应该给退5000元,还有3000元是牛铁成收他内弟3000元揽工程款,工程没揽下应当退3000元,另外自己内弟给牛铁成开车前后一个月左右,有3000元工资,这就是牛铁成说当时给自己1万元的原因。3、被害人郑某A的陈述,证实2011年的3月份左右,郑某某的老婆张某C见到自己,说郑某某认识一个人,这个人和陈某B是同学,因为省国土资源厅厅长也是平陆的,所以国土厅厅长给了陈某B10个增编指标,并且郑某某也见到这个增编文件了,现在有一个名额,自己就想到给自己女婿办这件事,况且郑某某已经看见文件了,肯定不会有问题。当时张某C说前期得先给那个人拿10万元钱活动费,等孩子上班后再拿10万元。大概过了一个星期左右,自己拿着l0万元现金到了郑某某家,钱给了郑某某后让在家等消息。2012年3月份的时候郑某某的媳妇张某C给自己打电话说办事的人来了,自己就到郑某某家见到了办事的人牛铁成,当时牛铁成说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去北京开两会去了,两会结束后很快孩子就能上班,郑某某还给牛铁成说自己女婿学历高,让安排到运城市国土局上班,这个叫牛铁成的人就答应了。因为自己在财政局上班,知道因为财政问题,省国土厅就安排不了人到运城市局、甚至连平陆县局都安排不了,只能管经济开发区一类的国土局人事。自己当时就问牛铁成说省国土资源厅就安排不了人到运城市局,但牛铁成没有回答她的问题,虽然自己当时有点怀疑,但想着事情办好了更好。然后就一直在家等消息,但至今也没等到上班的消息。后来自己就和郑某某一直找牛铁成,说事情办不了让把钱退了,同时也知道郑某某也给牛铁成说自己女儿的事情了,牛铁成前期一直推脱,现在都不接郑某某的电话了,自己想着牛铁成肯定是在骗自己和郑某某。同时证实自己当时给郑某某现金的时候也没有条据。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实2011年刚过年时间不长,自己孩子马某某说他朋友的爸爸郑某某说能给他找工作,她就到郑某某家见到郑,郑说可以到省里或市里国土局上班,先拿10万元,工作安排好后再拿10万元,如果办不成,钱就给退了。她回到家后2、3天的时间,就和丈夫拿了10万元现金到郑某某家将10万元钱给了郑某某,同时将孩子的档案复印件也给了郑。然后就在家等孩子上班的消息,至今也没有等到。后来自己就给牛铁成打电话,督促他给孩子办上班的事,他一直推脱,到了后来,自己就向牛铁成要钱,牛说钱是给了郑某某又不是给了他,自己就再也没有联系他了,一直找的是郑某某。同时证实自己刚开始也不认识牛铁成,这件事情刚开始自己以为是郑某某办的,后来有段时间自己和郑某某一起吃饭的时候叫的牛铁成,这时自己才知道牛铁成是办这件事情的人,当时牛铁成在吃饭的时候说和陈某B是同学,和陈某B媳妇一起吃过饭,并说孩子上班这件事情肯定没有问题,还说给了陈某B媳妇几万元钱。自己当时就有点怀疑了,人家陈某B家还能少了这几万元钱后来自己还联系过几次牛铁成,刚开始牛还接电话,一直说给孩子办着,一个月一个月的推,后来就不接电话了。自己就给他发短信,说不行的话把钱退了,牛铁成就回短信说钱又不是给他了,凭什么给他要钱。5、被害人董某的陈述,证实2011年4月份的时候,她父亲郑某某说牛铁成能给自己找下单位上班,是运城国土局,自己当时害怕上当受骗,父亲郑某某说不会的,都是平陆人,人家还是老师。大概过了半个月时间,父亲郑某某和牛铁成就一起到运城找到自己,当时父亲说要和牛铁成去太原给自己跑工作了,说先拿十万,上班了再拿十万,父亲又说牛铁成和他关系好,其他两家拿的都是十万,自己先不用拿那么多,跑着拿着就行了,自己当时就先拿了三万给了父亲,父亲和牛铁成就走了。这之后,牛铁成就陆陆续续通过父亲郑某某给自己要钱,然后父亲就给自己打电话让准备钱,自己就打电话给牛铁成要的账号,一共给牛铁成了4.2万元,第一次是2.5万元,没有留存根,后三次分别是2012年2月18日5000元,汇入的账号****,20l2年3月3曰2000元,3月31日汇入10000元,三次账号都一样。自己一共请牛铁成吃了三顿饭,第一次大概是2011年12月份前后,当时牛铁成经过运城,自己知道后请他吃饭,牛铁成说了一些这件事你放心,我肯定办之类的话,第二次大概是2012年2月份,自己和妹妹请他吃饭,当时牛铁成说的是让自己进运城市国土局上班,还说直接给办成科级干部,但是时间可能慢点。第三次是在2012年4月份,自己和妹妹在三门峡请牛铁成吃的饭,当时牛铁成说现在只有两个名额了,你是郑书记的女儿肯定没有问题,另外两个人谁等不急的话就按银行的利息退钱,意思是另外两个人中有一个人要退出,没有名额。6、证人张某D的证言,证实自己对郑某某和牛铁成之间的事知道一点,当时说的是在省里面国土局给孩子找工作,一个名额20万元,事成后20万元就给别人了,成不了就退钱。2012年12月份郑某某在三门峡让牛铁成在欠条上写还款字据的时候自己在场,当时郑某某找牛铁成也不是一天两天了,牛铁成一直推拖上班的事情,后来郑某某通过朋友打听出来牛铁成在三门峡黄河路印染厂对面,然后自己和郑某某开车找到牛铁成。当时牛铁成说的是工作事情不行了,就等他在河南济源的一个工程款到位了就全退,具体多少钱自己也不是很清楚,但听牛铁成说就是跑工作的钱,然后郑某某让牛铁成在以前的欠条上又写了还款的字据,当时说的是2012年阴历年底还清。7、书证(1)、2011年4月26日,牛铁成出具的“经郑书记手预支现金10万元”的借条。2012年12月25日牛铁成在此批注“因事出有因,郑书记也催过多次,现在正在想办法,尽快处理返还,年前处理完毕”。(2)、2012年12月25日,牛铁成出具的“今借到郑书记现金柒万贰仟元整,年前归还”的借条。(3)、2011年3月24日,牛铁成出具的“经郑书记手预支马某某现金十万元整”的条据。2012年12月25日牛铁成在此批注“因事出有因,郑书记多次催促,正在处理尽快返还,年前保证处理完毕”。(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转账凭单三份,证实2012年2月18日、3月3日、3月31日、从董某的邮政账户分别转出5000元、2000元、10000元到户名为牛铁成的账户。(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陆支行账户查询清单。证实账号户名为牛铁成。(6)、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情况说明一份。证实该厅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范围为省厅机关、厅属事业单位、各开发区土地分局及土地事务中心,各市、县国土资源局招聘工作人员不在该厅管理权限范围之内,由各市县人社部门组织。(7)、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案件侦办大队民警许辉、聂磊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5月23日1时许,在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将涉嫌诈骗的网上逃犯牛铁成抓获。(8)、郑某某提供的山西省编制委员会关于《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请求招收部分员工》的批复复印件。证实该复印件上标注有“此件不能外传切切”的字样。8、辨认笔录(1)2014年5月7日10时10分至10时25分,在平陆县地税局家属院,郑某A对诈骗其现金的人进行辨认。经辨认,确认被告人牛铁成为诈骗其的人。(2)2014年5月27日15时20分至15时26分,在运城市第二医院家属院董某家,董某对诈骗其现金的人进行辨认。经辨认,确认被告人牛铁成为诈骗其的人。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牛铁成的身份及无犯罪前科情况。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牛铁成提出,郑某某所提供的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的批复复印件上面写的“此件不可外传,切切”是自己的字体,但不知怎么会在批复上,且批复也不是自己提供给郑某某的;自己根本不认识郑某A和陈某某,也没有拿过她们的钱;借条上的马某某自己也不认识,是郑某某让自己写的;经郑某某手拿272000元属实,但都是郑某某让帮忙跑官买官的费用。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牛铁成无视国法,虚构为他人解决工作的虚假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对于被告人牛铁成辩解自己并没有给郑某某说过找工作的事,自己根本不认识郑某A和陈某某,经郑某某手拿的钱都是帮忙跑官买官的费用的意见,经查,被害人郑某某、郑某A、陈某某的陈述,均证实经郑某某手给被告人牛铁成的钱是给子安排工作的钱,并证实分别在郑某某家见过面或三人一起吃过饭,说过安排子女工作的事情;被害人董某也能证实父亲郑某某曾和牛铁成一起找过自己,说安排工作的事情,并通过给现金或转账的方式给了牛铁成72000元;证人张某D证实被告人牛铁成在和郑某某约定还款时说过工作的事情不行了的情况;同时被告人牛铁成也供述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的批复复印件上面写的“此件不可外传,切切”是自己的字体。以上证据能够与辨认笔录、转账凭证、三张条据、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情况说明和相关书证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被告人牛铁成虚构为他人安排工作,并借此骗取他人巨额财物的事实。被告人牛铁成的当庭辩解,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牛铁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原审被告人牛铁成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与原事实不符,定性错误,量刑不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牛铁成犯罪的事实清楚,认定的证据与原判所列相同,并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牛铁成以为他人解决工作为名,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关于上诉人牛铁成提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定性错误,量刑不当的理由,经查,被害人郑某某、郑某A、陈某某的陈述均证实上诉人牛铁成以认识相关领导,掌握部分指标,可以帮助解决子女工作之名,先后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事实,该陈述与证人张某D、董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上诉人牛铁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事实,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其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建峰审判员 高吉荣审判员 王旭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任 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