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刑执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赵三中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三中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刑执字第00137号罪犯赵三中,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4日作出(2012)周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三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151.50元(已支付8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被告人赵三中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0月9日作出(2012)豫法刑四终字第15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一审判决。宣判后即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1月30日至2月5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提出,罪犯赵三中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赵三中所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确已期满,且执行期间确无故意犯罪。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赵三中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赵三中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无期徒刑的刑期自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朝阳代理审判员 吴为民代理审判员 杜鹏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麻少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