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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宝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淑英与被告李长仁、李海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宝初字第00155号原告陈某某,女,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海旭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任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