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杨华波与青岛信达商砼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华波,青岛信达商砼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杨华波。被执行人青岛信达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西柞树庄村***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华波与被执行人青岛信达商砼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即民初字第59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正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