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终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许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终字第2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伟宏,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许某均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即生效,并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均同意和好。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付 毅审判员 李 霞审判员 马秀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志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