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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终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许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终字第2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伟宏,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许某均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即生效,并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均同意和好。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付 毅审判员 李 霞审判员 马秀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志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