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凉中民终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邓兴荣、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邓兴荣,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民终字第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交桂路89号5楼。法定代表人文燕,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济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娟,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兴荣,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中路2号。法定代表人:朱素华,公司执总经理。上诉人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邓兴荣、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董永亮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发蓉、代理审判员邱学南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朱国锋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鉴于二审中出现新证据,可能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825.00元,已由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本院依法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董永亮审 判 员 杨发蓉代理审判员 邱学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朱国锋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