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县五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李红艳诉被告张占锋离婚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县五民初字第57号原告李某某,女,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被告张某某,男,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会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姚晓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