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许县五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李红艳诉被告张占锋离婚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县五民初字第57号原告李某某,女,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被告张某某,男,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会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姚晓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