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奎民三初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张龙与于小龙、潍坊凯发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龙,于小龙,潍坊凯发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奎民三初字第924号原告张龙。委托代理人刘玉珍,潍坊奎文雅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小龙。被告潍坊凯发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负责人崔建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俊旭,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龙诉被告于小龙、潍坊凯发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龙于2015年2月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龙撤回对被告于小龙、潍坊凯发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共计170元,由原告张龙承担。审 判 长 韩 磊审 判 员 王学远人民陪审员 王杰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高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