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执委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徐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委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男。被执行人徐某某,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汀县人民法院(2013)汀民初字第322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某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某某至今未全部履行。经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信息,向国土资源部门查询土地登记信息,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情况,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汀县人民法院(2013)汀民初字第32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梁某某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徐某某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被执行人徐某某恢复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之日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仁华审 判 员 廖国辉助理审判员 赖征源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瑞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