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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郏民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英华、李净歌、曹天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英华,李净歌,曹天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郏民金初字第223号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团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英华,女,1986年11月5日生。被告李净歌,女,1990年5月26日生。被告曹天收,男,1964年2月1日生。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韩英华、李净歌、曹天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100元,共计37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白志强审 判 员  郭国荣人民陪审员  王保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