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民一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彭某与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民一初字第143号原告彭某,女,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委托代理人喻刚、龙甜,湖南众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某,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 判 员 周清溪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 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