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执字第1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执行人孙飞与无锡市添恩科技有限公司、庄润雨等人事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孙飞,无锡市添恩科技有限公司,庄润雨,陈芙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崇执字第1388号申请执行人执行人孙飞。被执行人无锡市添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无锡市县前西街20号底楼。法定代表人马志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庄润雨。被执行人陈芙蓉。申请人孙飞与被执行人无锡市添恩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无锡市崇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7月9日作出的崇劳人仲案字(2014)第125号仲裁调解书已经生效,依上述调解,一、孙飞与无锡市添恩科技有限公司双方同意于2014年7月9日中止劳动关系。二、无锡市添恩科技有限公司同意支付孙飞住院伙食补贴、住院期间护理费、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鉴定费在内共计人民币210000元。该款项无锡市添恩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于2014年8月11日支付完毕,逾期不支付无锡市添恩科技有限同意支付孙飞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孙飞收到上诉款项后,工伤保险关系予以终止。三、孙飞与无锡市添恩科技有限公司双方同意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存在任何经济纠葛和劳动争议。因无锡市添恩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孙飞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无锡市添恩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追加原股东庄润雨、陈芙蓉为本案被执行人,查封了被执行人庄润雨名下座落在无锡市清扬新村130-1-303的房产,该房产是庄润雨唯一住房(建筑面积75.92平方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北塘支行对该房产享有抵押权,债权数额为人民币30万元。经查询我市主要银行、产权监理处、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崇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7月9日作出的崇劳人仲案字(2014)第125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吴爱华执行员 仲建洪执行员 游荣兴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丽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