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巴南区向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徐保中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巴南区向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诺得商贸有限公司,徐建中,祝道德,周妮,冯光辉,胥激为,重庆千寻商贸有限公司,徐保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保字第00063号申请人:重庆市巴南区向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新市街**号附****#。组织机构代码:56788756-2。法定代表人:熊浩,董事长。被申请人:重庆诺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文体路***号2-6-32。法定代表人:徐建中,董事长。被申请人:徐建中。被申请人:祝道德。被申请人:周妮。被申请人:冯光辉。被申请人:胥激为。被申请人:重庆千寻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商业院*****号。法定代表人:刘杰,董事长。被申请人:徐保中。申请人重庆市巴南区向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诺得商贸有限公司、徐建中、祝道德、周妮、冯光辉、胥激为、重庆千寻商贸有限公司、徐保中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市巴南区向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称:2013年4月,被申请人重庆诺得商贸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借款600万元,被申请人徐建中、祝道德、周妮、冯光辉、胥激为、重庆千寻商贸有限公司对该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被申请人徐保中对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被申请人重庆诺得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后,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至今欠申请人本金600万元,利息及逾期违约金350万元。现申请人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1000万元的财产。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巴南区向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重庆诺得商贸有限公司、徐建中、祝道德、周妮、冯光辉、胥激为、重庆千寻商贸有限公司、徐保中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或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应当向本院提交继续保全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本院保全裁定的效力消灭。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国全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范艺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