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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2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程×1与程×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1,程×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2875号原告程×1,男,1984年1月8日出生。被告程×2,女,1985年11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程×1与被告程×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1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1撤回起诉。诉讼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程×1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国兴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