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玉区法刑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罗某誉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玉区法刑初字第67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玉区检公刑诉(2014)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4日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陈春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8日4时许,被告人罗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着玉林市人民东路由丽晶大酒店往五里桥红绿灯路口方向行驶在摩托车道内,至玉林市玉州区人民东路建设局门前路段时,与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停靠在其行驶方向路边由杜某甲驾驶的桂N×××××重型自卸货车发生��撞,造成罗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罗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145.05mg/100ml。经交通部门认定,罗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杜某甲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另查明,罗某于2014年9月25日16时许到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图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病情介绍,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玉林市国泰司法鉴定所国泰司鉴所(2014)毒检字第309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根据被告人罗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 军人民陪审员 蒋友章人民陪审员 陈俊燕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何晓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