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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法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宋锡昌与单既富、程永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锡昌,单既富,程永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宋锡昌。被执行人单既富。被执行人程永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高民初字第209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单既富有家用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单既富的家用轿车xxx辆(车牌号码:鲁x**)。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邱 松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