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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06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赵景润与伊振兰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景润,伊振兰,耿建忠,贾娟娜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06608号原告赵景润,男。委托代理人钱瑞霞,北京市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伊振兰,女。被告耿建忠,男。委托代理人伊振兰,女,1961年6月9日出生。被告贾娟娜,女。委托代理人伊振兰,女,1961年6月9日出生。原告赵景润(下称姓名)与被告伊振兰、耿建忠、贾娟娜共有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甄玉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赵景润的委托代理人钱瑞霞,伊振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景润诉称:2014年5月22日,伊振兰与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腾退拆迁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腾退办)��订了《小红门乡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腾退安置协议书》,约定:腾退办对伊振兰位于小红门乡X号的房屋进行拆迁腾退;实际腾退人口包括:伊振兰、伊振兰之夫耿建忠、伊振兰之子赵景润、伊振兰之儿媳贾娟娜。后腾退办将612360元腾退补助费存入伊振兰在农业银行开立的账户内。2014年7月21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因赵景润与他人之间的纠纷作出(2012)丰执字第3486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对该账户内的296227元存款采取了冻结措施。赵景润认为,在此次拆迁中赵景润仅应分得提前搬家奖励费、工程配合奖、城市化工程配合奖、周转费、取暖费五项费用的四分之一,因伊振兰已经为赵景润租用了房屋,故将周转费和取暖费扣除后还剩余3万元。3万元在612360元总补助费所占比例,与296227元被冻结款项的乘积14512.39元,是赵景润在被冻结款项中应分得的份额。故赵景润���至法院,要求法院对296227元被冻结款项进行分割,判决其中14512.39元归赵景润所有。经审查,本院认为:赵景润系《小红门乡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腾退安置协议书》约定的实际腾退人口,按照相关腾退政策,其享有该协议约定的相应拆迁利益。本案中,原、被告各方因此次拆迁获得的612360元补助费中,有296227元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现赵景润不要求对全体家庭成员获得的全部拆迁利益进行分割,仅要求本院对被冻结款项进行分割,并确认其中14512.39元归其所有。本院认为,货币属于种类物,赵景润基于此次拆迁应得的各项补助费,应包含在全部612360元补助费中,而不仅仅包含在296227元被冻结款项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296227元款项采取冻结措施,系依据执行程序依法作出,如赵景润或其他被安置人口认为其中部分款项不属于赵景润所有,应依照相��程序提出异议,并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进行审查。现赵景润仅要求本院分割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景润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甄玉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XX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