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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民初字第26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尚海丰与杜金成农村土地承包补偿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海丰,杜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民初字第2630-3号原告尚海丰,男,1958年1月24日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被告杜金成,男,1965年9月28日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4)九民初字第2630-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案外人杜金凤、李桂芝提出申请复议,认为九台市人民法院冻结的13万元不是被告杜金成的征地补偿款,而是杜金凤、李桂芝的征地补偿款。经查明,被告杜金成在九台市九台街道办事处的2013年第37批次征地补偿款中,被告杜金成名下没有补偿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杜金成(在九台街道办事处登记名为:李桂芝、杜金凤)的征地补偿款13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原告尚海丰提供担保的尚海丰所有的,位于九台市房屋产籍予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吕 晶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葛意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