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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刑终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6-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终字第00024号原公诉机关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无业。2007年4月23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4月4日因吸毒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11月14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月1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月22日经江阴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5)澄刑初字第0059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被告人刘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后,原审被告人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系自愿提出,事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江阴市人民法院(2015)澄刑初字第005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海宏代理审判员  蒋 璟代理审判员  周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陶章婷本案援引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