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民一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一初字第83号原告何某某,女,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茈湖口镇。被告吴某某,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谭赞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依法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何某某云负担。审 判 员 谭赞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匡少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