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陈琦诉XX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29号原告陈琦。委托代理人王茉莉,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被告唐良兴。被告唐红兵。被告唐红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琦诉被告XX、唐良兴、唐红兵、唐红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琦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琦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0元减半收取2025元,由原告陈琦承担。审判员 刘 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高凤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