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伟坡与被告钱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坡,钱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461号原告陈伟坡,男,1981年2月生,汉族。被告钱坤,男,1986年5月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坡诉被告钱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伟坡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伟坡撤诉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坡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伟坡负担。审 判 员 陆晓洪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程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