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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开商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北京远达利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市秀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远达利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张家口市秀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商初字第60-1号原告北京远达利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杨忠山。委托代理人陈豪俊,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霞,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口市秀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姚淑斌。委托代理人张晓昕。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远达利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口市秀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主动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远达利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北京远达利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爱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周永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