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梅丰法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班伟恒犯抢劫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伟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梅丰法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班伟恒,男,1994年*月*日出生,瑶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古河乡丹桂村弄楼屯*号。2014年9月4日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被抓获,同日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丰顺县看守所。丰顺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刑诉(2014)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班伟恒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婷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班伟恒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丰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抢劫犯罪事实:(一)2013年9月21日8时许,被告人班伟恒和韦广湖(已判刑)驾驶一辆男装摩托车窜至丰顺县汤坑镇新世纪开发区沿江路七娘庵门口,将驾驶一辆灰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的被害人徐某春推倒在地,抢走其摩托车。抢得的摩托车由班伟恒负责销赃。经鉴定,被抢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320元。(二)2013年10月9日5时许,被告人班伟恒和韦广湖、韦永金(已判刑)、蒙启龙、“阿宇”(两人另案处理)驾驶两辆摩托车窜至丰顺县汤西镇西城村老根饭店附近,将驾驶红色铃木豪爵男装摩托车的被害人陈某战推倒在地并致其受伤,抢走其摩托车。抢得的摩托车由韦广湖负责销赃。经鉴定,陈某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抢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456元。(三)2013年10月9日6时许,被告人班伟恒和韦广湖、韦永金、蒙启龙驾驶两辆摩托车窜至丰顺县汤南镇新埔园村龙上埔高速公路桥下,将驾驶黑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的被害人罗某谋推倒在地,抢走其摩托车。抢得的摩托车由韦广湖负责销赃。经鉴定,被抢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四)2013年11月17日6时许,被告人班伟恒和韦广湖、韦永金、“阿宇”驾驶两辆摩托车窜至丰顺县汤西镇蕉潭村与双鹿村交界处路段,将驾驶灰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的被害人黄某珍推倒在地,抢走其摩托车。抢得的摩托车由班伟恒负责销赃。经鉴定,被抢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380元。(五)2013年11月20日6时许,被告人班伟恒和蒙启龙驾驶一辆男装摩托车窜至丰顺县汤坑镇石碑街34号门前,将驾驶银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的被害人丘某训扯倒在地,抢走其摩托车。抢得的摩托车由班伟恒负责销赃。经鉴定,被抢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450元。二、盗窃犯罪事实:2014年1月13日3时许,被告人班伟恒和韦广湖、“阿宇”窜至丰顺县汤西镇和安村洋子角被害人钟某新家,由“阿宇”负责望风,班伟恒和韦广湖用事先准备好的铁撬等工具撬开大门,入室后在一楼大厅将一辆豪爵男装摩托车、一辆豪爵女装摩托车和一部黑色TCL电视机盗走。盗得的两辆摩托车和一部电视机由班伟恒负责销赃。经鉴定,被盗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3446元。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班伟恒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韦广湖、韦永金的供述,被害人徐某春等人的陈述,证人徐某申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班伟恒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提出对被告人班伟恒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五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班伟恒对公诉机关指控第(一)宗抢劫犯罪事实以及盗窃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其辩称没有参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三)、(四)、(五)宗抢劫犯罪事实。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班伟恒伙同韦广湖、韦永金(两人已判刑)以及蒙启龙、“阿宇”(两人另案处理)等人,以非法谋取财物为目的,经事先在揭西县商议抢劫或盗窃后,从揭西县出发至丰顺县实施抢劫或盗窃犯罪行为。自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班伟恒先后参与实施抢劫五宗、数额总价值人民币27106元,入户盗窃一宗,盗窃价值人民币13446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一、2013年9月21日8时许,被告人班伟恒和韦广湖驾驶一辆男装摩托车窜至丰顺县汤坑镇新世纪开发区沿江路七娘庵门口,将驾驶一辆灰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的被害人徐某春推倒在地,抢走其摩托车。抢得的摩托车由班伟恒负责销赃得款2200元。经鉴定,被抢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320元。二、2013年10月9日5时许,被告人班伟恒和韦广湖、韦永金、蒙启龙、“阿宇”驾驶两辆摩托车窜至丰顺县汤西镇西城村老根饭店附近,将驾驶红色铃木豪爵男装摩托车的被害人陈某战推倒在地并致其受伤,抢走其摩托车。抢得的摩托车由韦广湖负责销赃得款2000元。经鉴定,陈某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抢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456元。三、2013年10月9日6时许,被告人班伟恒和韦广湖、韦永金、蒙启龙驾驶两辆摩托车窜至丰顺县汤南镇新埔园村龙上埔高速公路桥下,将驾驶黑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的被害人罗某谋推倒在地,抢走其摩托车。抢得的摩托车由韦广湖负责销赃得款1600元。经鉴定,被抢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四、2013年11月17日6时许,被告人班伟恒和韦广湖、韦永金、“阿宇”驾驶两辆摩托车窜至丰顺县汤西镇蕉潭村与双鹿村交界处路段,将驾驶灰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的被害人黄某珍推倒在地,抢走其摩托车。抢得的摩托车由班伟恒负责销赃得款1800元。经鉴定,被抢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380元。五、2013年11月20日6时许,被告人班伟恒和蒙启龙驾驶一辆男装摩托车窜至丰顺县汤坑镇石碑街34号门前,将驾驶银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的被害人丘某训扯倒在地,抢走其摩托车。抢得的摩托车由班伟恒负责销赃得款2500元。经鉴定,被抢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450元。六、2014年1月13日3时许,被告人班伟恒和韦广湖、“阿宇”窜至丰顺县汤西镇和安村洋子角被害人钟某新家,由“阿宇”负责望风,班伟恒和韦广湖用事先准备好的铁撬等工具撬开大门,入室后在一楼大厅将一辆豪爵男装摩托车、一辆豪爵女装摩托车和一部黑色TCL电视机盗走。盗得的两辆摩托车和一部电视机由班伟恒负责销赃得款4100元。经鉴定,被盗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3446元。案发后,被告人班伟恒在外潜逃,2014年9月4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古河乡丹桂村弄楼屯22号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七名被害人报案的经过及丰顺县公安局立案的时间。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班伟恒于2014年9月4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古河乡丹桂村弄楼屯22号家中被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民警抓获归案。3、被害人徐某春的陈述,证实2013年9月21日早上,其驾驶的灰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在丰顺县汤坑镇新世纪开发区沿江大道原“千江之夜”围墙侧被两名男子抢走其摩托车的经过。4、被害人陈某战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0月9日5时左右,其驾驶的红色铃木豪爵男装摩托车在丰顺县汤西镇西城村老根饭店附近被几名男子抢走的经过。经辨认,被害人陈某战辨认出韦永金就是抢劫其摩托车的其中一名男子。5、被害人罗某谋的陈述,证实2013年10月9日6时左右,其驾驶黑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在丰顺县汤南镇新埔园村龙上埔高速公路桥下,被二名男子从后面撞倒后,摩托车被另外一名男子开走的抢劫经过。6、被害人黄某珍的陈述,证实2013年11月17日6时左右,其驾驶的灰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在丰顺县汤西镇蕉潭村与双鹿村交界处路段被四名男子抢走的经过。7、被害人丘某训的陈述,证实2013年11月20日6时左右,其驾驶的银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在丰顺县汤坑镇石牌街34号门前被两名男子抢走的经过。8、被害人钟某新的陈述,证实2014年1月13日,其位于丰顺县汤西镇和安村洋子角的家中被人盗窃的情况,其中被盗窃的物品包括一辆红色铃木豪爵男装摩托车、一辆银色豪爵女装摩托车以及一部黑色TCL电视机。9、证人徐某申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20日6时12分左右,其驾驶的摩托车在丰顺县汤坑镇汤坑路附近被两名男子抢走的经过。10、同案犯韦广湖的供述、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其共参与五宗抢劫和一次入室盗窃的犯罪事实。①第一宗抢劫:2013年9月21日凌晨两三点钟,其与班伟恒吃夜宵后,班伟恒约其到丰顺搞点钱花(抢劫摩托车)。其同意后班伟恒便骑着一辆男装摩托车载其到丰顺县城寻找作案目标。早上8时左右,其与班伟恒在丰顺县汤坑镇千江温泉酒店旁边河堤的公路(七娘庵门口)看到一名青年女子单独骑着一辆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班伟恒载着其将摩托车开到那名女子的旁边,班伟恒就伸手去拉那名女子的摩托车把手,那名女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上,那名女子看到抢劫就马上捡起掉在地上的手机跑了。其就下车将那名女子倒在地上的摩托车扶起来骑走了。之后其与班伟恒就各骑一辆摩托车回到揭阳棉湖镇,回去后由班伟恒联系,将抢来的摩托车以22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普宁男子,其分得1000元。②第二宗、第三宗抢劫:2013年10月9日,其伙同他人在丰顺县抢劫一名男子的一辆红色铃木豪爵男装摩托车和两个老人家的一辆黑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当天凌晨3时许,其和韦永金、班伟恒、蒙启龙、“阿宇”五人在揭西棉湖镇事先商量好到丰顺县抢劫摩托车。五人骑着两辆男装摩托车到了丰顺后,大约凌晨5时许,其五人在汤西镇高速路立交桥后的公路上,发现一名男子骑红色豪爵男装摩托车载着猪肉,觉得适合下手,于是其就载着蒙启龙靠近载猪肉男子的摩托车,蒙启龙就伸手去拉对方的车头,那名男子就被拉后摔倒在地上,班伟恒载着“阿宇”和韦永金,“阿宇”就马上下车将那名男子的车骑走,那名男子还想用石头砸其五人,但没有砸到。之后其五人就逃离了现场,“阿宇”将抢来的摩托车先骑走了,剩余四人就在丰顺继续寻找作案目标。大约凌晨6时许,其四人在汤南镇高速路立交桥底下发现两名约七八十岁的老人家骑着一辆女装摩托车,觉得适合下手,班伟恒就载着韦永金过去将老人家的车撞倒,蒙启龙就过去将车扶起骑走,其四人抢完这辆摩托车之后就往揭西方向逃回棉湖镇了。其将两辆摩托车卖给一名叫洪江的男子,共卖了3600元(男子的红色的豪爵男装摩托卖了2000元,老人的五羊本田女装摩托卖了1600元),五人每人分得650元,剩下的钱用来给摩托车加油。③第四宗抢劫:2013年11月17日凌晨4时许,其和韦永金、班伟恒、“阿宇”四人在揭西县棉湖镇喝完酒后便商量到丰顺抢劫摩托车。凌晨5时许,其四人骑着两辆摩托车到丰顺寻找作案目标,早上6时许,其四人在汤西一个三叉路口发现一卖菜的中年妇女骑着一辆银灰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适合下手,其就载着“阿宇”靠上前去,并伸手就将那名妇女从摩托车上拉下来,那名妇女摔倒在地上后,“阿宇”就将倒地的女装摩托车扶起来骑走了,其单独骑一辆摩托车,班伟恒骑另一辆摩托车载着韦永金,随后逃离了现场。早上8时左右,其四人回到揭西县凤江镇把摩托车洗干净后,由班伟恒以1800元价格卖给洪江,其分了400元。④第五宗抢劫:2013年11月20日,我和“小弟”(具体姓名不清楚)、班伟恒和蒙启龙分两组四人在丰顺县汤坑镇抢劫了两辆摩托车。其跟“小弟”抢得一辆红色豪爵男装摩托车,班伟恒和蒙启龙抢得一辆灰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当天,其四人商量好到丰顺抢车,凌晨3时许,其骑摩托车栽“小弟”,班伟恒骑摩托车载蒙启龙从揭西棉湖镇出发,到了丰顺之后,四人就各自寻找作案目标。其载着“小弟”经过丰顺县公安局,在206国道上寻找作案目标,在206国道旁的一个小巷子里,发现一男子骑着一辆红色豪爵男装摩托车适合下手,其就骑摩托车将他撞倒,撞倒后那男子还想和“小弟”打架,“小弟”从车上拿了一把菜刀对那名男子说“抢劫啊,还不快走”,那名男子就被吓走了,“小弟”将那名男子的摩托车骑走了。其两人在抢摩托车之前打电话给班伟恒,听班伟恒说已经抢到了一辆灰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早晨6点半左右,四人在丰顺县公安局门口集中后就一起返回棉湖镇。回去后其将抢来的红色豪爵男装摩托车以2100元卖给了洪江,班伟恒将抢得的灰色五羊本田女装车卖了2500元,两辆摩托车一共卖了4600元,四人各分1100元,剩下200元用作吃饭。⑤入室盗窃(一宗):2014年1月13日3时左右,其和班伟恒、“阿宇”三人一起到丰顺县汤西镇一户人家盗窃了两辆摩托车和一部TCL电视机。1月12日21时左右,班伟恒和“阿宇”来其家,三人一起商量到丰顺盗窃,商量好后三人就去棉湖五金店买了工具(一把小铁撬、一把普通剪刀、一把螺丝刀)。1月13日凌晨,其三人带上盗窃工具,一起“打的”来到丰顺汤西,下车后三人就在村里逛,过了一会,其三人发现一户两层楼房的人家觉得适合下手,其从窗户里看到屋里放着两部摩托车,其与班伟恒叫“啊宇”在路口负责望风,其与班伟恒就用铁撬将房屋大门撬开,进去后,其与班伟恒先将一辆男装豪爵摩托车推出屋外,接着班伟恒用剪刀剪掉摩托车电门线,接好线后将车打着火放在原地。“阿宇”继续放风,其与班伟恒回到屋里将一辆银色豪爵女装摩托车也推出来,之后由其推车,班伟恒跑回去抱了一台T**电视机。用同样的方法将女装摩托打火后,由其骑偷来的男装摩托车载“阿宇”,班伟恒骑偷来的女装摩托车载电视机往丰顺高速圆盘方向逃回棉湖。回去后,班伟恒将偷来的两辆摩托车和电视机都卖给了三个不认识的男子,一共卖了4100元,我们三人各分1250元,剩下的用做打的和买工具费用。经辨认,同案犯韦广湖辨认出班伟恒、韦永金以及蒙启龙就是与其多次在丰顺实施抢劫摩托车的同伙。同时韦广湖分别在丰顺县汤坑镇沿江路七娘庵门口、丰顺县汤西镇西城村老根饭店附近、丰顺县汤南镇新埔园村上埔高速路桥下、丰顺县汤西镇蕉谭村和双鹿村交界处路段、丰顺县汤坑镇206国道附近、丰顺县汤西镇和安村洋子角指认出其分别伙同韦永金、班伟恒、蒙启龙、“阿宇”等人实施五宗抢劫案与一宗盗窃案的现场。12、同案犯韦永金的供述、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其共参与三宗抢劫的犯罪事实。第一宗抢劫:2013年10月9日3时左右,其和“阿宇”、蒙启龙在揭西县棉湖镇喝完酒后在回家的路上遇见了班伟恒和韦广湖,五人事先商量好到丰顺县抢劫摩托车。五人骑两辆摩托车前往丰顺,5时许,其五人在丰顺一路边发现一名骑着一辆红色豪爵男装摩托车载着猪肉的男子适合下手。韦广湖载着蒙启龙骑摩托车朝那名男子驶去,靠近后,韦广湖就用手推那人的摩托车,那名男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班伟恒载着其和“阿宇”也赶过去,那名男子看见其三人后就弃车跑了。“阿宇”就将那摩托车扶起,然后“阿宇”先骑着抢到的摩托车回去了,而剩余四人便到别处继续寻找作案目标。第二宗抢劫:2013年10月9日6时左右,其与韦广湖、班伟恒、蒙启龙来到一高速路桥下果园边看到一名老年男子骑着一辆黑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载着一名老年妇女。于是班伟恒载着其靠近那两名老人的车,班伟恒伸手去推那老年男子摩托车的车把手,那两名老年人和摩托车就倒在地上。蒙启龙就下摩托车扶起倒在地上的女装摩托车开走,其四人一起回到了揭西县凤江镇和“阿宇”会合。班伟恒、韦广湖、“阿宇”将抢来的摩托车的锁头等拆卸好后拿去卖了,具体卖到哪里其不清楚,之后其就和蒙启龙回去睡觉了,当天下午班伟恒分给其600元。第三宗抢劫:2013年11月17日4时左右,其和班伟恒、韦广湖、“阿宇”四人在揭阳棉湖镇事先商量好到丰顺县抢劫摩托车,班伟恒骑摩托车载着其,韦广湖骑摩托车载着“阿宇”到了丰顺。一路寻找作案目标,6时左右,其四人在丰顺县一路上看见一名中年妇女骑着一辆灰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载着很多青菜在路上行驶,韦广湖骑着摩托车靠近那名妇女,并伸手将那名妇女从摩托车上拉下来,女装摩托车随即倒地。班伟恒下车去搜那名妇女的口袋,没有搜到钱。“阿宇”下车将倒在地上的女装摩托扶起,然后四人一起离开现场。约8时左右,其一起回到揭西县凤江镇一洗车场,将抢来的女装摩托车冼干净,由班伟恒将摩托拿去卖,班伟恒后来分给其220元。经辨认,同案犯韦永金辨认出班伟恒、韦广湖、蒙启龙就是与其多次在丰顺实施抢劫摩托车的同伙。同时韦永金分别在丰顺县汤西镇西城村老根饭店附近、丰顺县汤南镇新埔园村上埔高速路桥下、丰顺县汤西镇蕉谭村和双鹿村交界处路段指认出其分别伙同韦广湖、班伟恒、蒙启龙、“阿宇”等人实施三宗抢劫案的现场。1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分别证实五宗抢劫案以及一宗盗窃案的案发现场情况。14、鉴定意见八份,分别证实徐某春被抢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的鉴定价格为6320元;陈某战被抢红色铃木牌男装摩托车的鉴定价格为3456元;罗某谋被抢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的鉴定价格为3500元;黄某珍被抢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的签定价格为4380元;徐某申被抢豪爵牌男装摩托车的鉴定价格为4320元;丘某训被抢灰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的鉴定价格为9450元;钟某新被盗的两辆豪爵牌摩托车、TCL电视机鉴定总价格为13446元;被害人陈某战损伤程度经鉴定评定为轻伤二级。15、视频监控照片及视频光盘,分别证实梅州平安视频监控系统拍摄到的2013年9月21日8时25分、8时27分由班伟恒搭载韦广湖一起到丰顺县汤坑镇实施抢劫摩托车作案前后照片;经班伟恒辨认,2013年10月9日6时7分、6时9分、6时20分由韦广湖搭载蒙启龙、班伟恒搭载韦永金在丰顺县汤西镇、汤南镇实施抢劫摩托车作案前后照片;2013年11月17日6时21分韦广湖、班伟恒、蒙启龙、“阿宇”在丰顺县汤西镇抢劫摩托车后驾车逃离的照片;2013年11月20日6时20分韦广湖、班伟恒、蒙启龙、“小弟”到丰顺县汤坑镇抢劫摩托车后在丰顺县公安局门口三叉路口处会合驾车逃离的照片及相关的视频;经同案犯韦广湖辨认,被害人徐某春、陈某战、罗某谋、黄某珍、徐某申、丘某训被抢劫前后的视频临控截图;经同案犯韦永金辨认,被害人陈某战、罗某谋、黄某珍被抢劫前后的视频监控截图。16、羁押证明、临时寄押犯罪嫌疑人审批表,证实被告人班伟恒于2014年9月5日至2014年9月11日临时羁押于大化瑶族自治县看守所。17、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班伟恒,男,1994年*月*日出生,瑶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古河乡丹桂村弄楼屯*号,班伟恒在辖区内无前科违法犯罪记录。18、同案犯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韦广湖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4年6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韦永金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6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19、被告人班伟恒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其参与一宗抢劫罪与一宗入室盗窃罪的犯罪事实:2013年9月21日其与韦广湖驾驶一辆男装摩托车窜至丰顺县汤坑镇新世纪开发区沿江路七娘庵门口,将驾驶一辆灰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的被害人徐某春推倒在地,抢走其摩托车;2014年1月13日3时左右,其与韦广湖、“阿宇”窜至丰顺县汤西镇和安村洋子角被害人钟某新家,由“阿宇”负责望风,其和韦广湖用事先准备好的铁撬等工具撬开大门,入室后在一楼大厅将一辆豪爵男装摩托车、一辆豪爵女装摩托车和一部黑色TCL电视机盗走。盗得的两辆摩托车和一部电视机由其负责销赃得款。被告人班伟恒辩称其不认识韦永金和蒙启龙,2013年10月9日,韦广湖叫其骑摩托车载人来丰顺,当时有骑两辆摩托车,其只认识韦广湖,不认识被其载的人,其将人载到丰顺县城后就单独骑摩托车回去了,其不知道韦广湖在丰顺做了什么事情。经辨认,被告人班伟恒辨认出韦广湖就是分别在2013年9月21日以及2014年1月13日与其一起在丰顺县实施抢劫摩托车和入室盗窃的同伙。同时班伟恒指认位于丰顺县汤坑镇沿江路七娘庵门口就是2013年9月21日伙同韦广湖抢劫女装摩托车的作案地点;丰顺县汤西镇和安村钟某新家就是2014年1月13日其伙同韦广湖、“阿宇”入室盗窃的作案地点。本院认为,被告人班伟恒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且致一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班伟恒参与抢劫五次,属多次抢劫。同时,被告人班伟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对被告人班伟恒以抢劫罪、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班伟恒犯抢劫罪、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班伟恒提出其没有参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三)、(四)、(五)宗抢劫的犯罪事实,经查,公诉机关针对其指控的第(二)、(三)、(四)、(五)宗抢劫犯罪事实当庭出示了被害人的陈述、同案犯的供述、相关的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案发的经过,这些证据能够互相印证,互相吻合,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证实被告人班伟恒参与第(二)、(三)、(四)、(五)宗抢劫的犯罪事实,故该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班伟恒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五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与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班伟恒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四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4日起至2028年9月3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淑  斌审 判 员 黄  佳  强人民陪审员 朱  焱  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敏顺(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