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店商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李建芸与何汤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芸,何汤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店商初字第154号原告:李建芸。委托代理人:金艳飞。被告:何汤校。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芸与被告何汤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边 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郑小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