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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执民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许某与沈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淳执民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许某。被执行人:沈某。许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许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21日作出(2008)淳民一初字第706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约定要求沈某每年12月30日前支付抚养费1800元,该案因被执行人沈某已于2014年12月30日自动支付抚养费1800元,故本案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许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鹏飞审判员  洪来兵审判员  吕贤显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徐志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