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安法石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安法石民初字第26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72年12月25日出生,云安区富林镇人,住云安区。被告曾某某,男,汉族,1971年8月21日出生,云安区富林镇人,住云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曾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对被告曾某某的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实收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奕聪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林沛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