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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尹书能与贲壮、广西桂林市万福石油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书能,贲壮,广西桂林市万福石油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易鸿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68号原告:尹书能,农民。委托代理人:莫宪德,广西正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贲壮,农业人口。被告:广西桂林市万福石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九华山路8号9栋。法定代表人:邹永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明,广西千里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负责人:韦民安,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中山中路59号。委托代理人:黄秀华,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田丽君,该公司职工。被告:易鸿江,非农业人口。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号南方大厦A座19楼。负责人:李志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书能诉被告贲壮、广西桂林市万福石油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易鸿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尹书能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书能以已与被告贲壮、广西桂林市万福石油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易鸿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书能撤回对被告贲壮、广西桂林市万福石油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易鸿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尹书能负担。审 判 长  陶双军审 判 员  廖 冰人民陪审员  莫秀玄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荃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