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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丁宝生与吕广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宝生,吕广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保字第45号申请人丁宝生,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工程监理,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隆化镇苔山路***号。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李兆荣,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被申请人吕广瑞,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八达营乡上牛录村哈腊沟门***号。身份证号:×××。申请人丁宝生与被申请人吕广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丁宝生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吕广瑞驾驶的冀R839**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案外人王东华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冀HJ65**号小型轿车一辆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丁宝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吕广瑞驾驶的冀R839**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在扣押期间不得买卖、过户及设定其他权利。申请人丁宝生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贵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