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休民一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朱连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连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休民一初字第00114号原告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文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桂林,公司员工。被告朱连福,男,汉族,1953年12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的(2015)休诉保字第00008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现因被告朱连福已经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朱连福账号为10xx94银行存款33000元予以解除冻结。审判员 王 运 高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鲁文秀(代)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5条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