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曾飚与姚兴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飚,姚兴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795号原告曾飚。被告姚兴虎。本院在审理原告曾飚与被告姚兴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飚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缴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向启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一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