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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曾飚与姚兴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飚,姚兴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795号原告曾飚。被告姚兴虎。本院在审理原告曾飚与被告姚兴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飚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缴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向启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一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