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九中行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柳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九中行终字第2号上诉人柳小林,男,195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湖口县人,现住湖口县。上诉人柳小林因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受理一案,不服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2014)湖行初字第07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柳小林以湖口县法院已立案受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柳小林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柳小林撤回上诉。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夏忠民代理审判员  商 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