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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杨守波与牛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守波,牛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137号原告:杨守波,农民。被告:牛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守波与被告牛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守波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守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杨守波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汝利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董宏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