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执字第1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庄清龙与郑国林、天津市天朝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清龙,郑国林,天津市天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执字第1803号申请执行人庄清龙,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庄志光,农民。被执行人郑国林。被执行人天津市天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朝阳路东侧美亚钢材市场院内。法定代表人郑国林,经理。本院在执行(2013)丽民初字第673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庄清龙与被执行人郑国林、天津天朝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应连带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13500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查明被二执行人银行无大额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郑国林现下落不明。鉴于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丽民初字第67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晓东代理审判员 吴振英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孙玉蕾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才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