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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5-24

案件名称

杨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富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富刑初字第19号公诉机关富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林,男,汉族,1966年4月3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住富民县,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10月12日被富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富民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林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支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8日21时许,被告人杨林驾驶云A×××××号皮卡车至富民县下人农家乐,将毕某关所有的一条马犬盗走拉至昆明。8月9日被告人杨林将盗窃的马犬归还被害人。经富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马犬价值人民币3800元人民币。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警记录摘抄,到案经过,被害人毕某的陈述,证人严某、完康的证言,被告人杨林的供述,鉴定聘请书、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证(副本)复印件、鉴定人员价格鉴证证件复印件、鉴定意见通知书,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杨林偷狗视频光盘,杨林盗窃作案后又归还毕某家马犬的照片,谅解书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380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根据被告人杨林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性及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林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期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建兴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段陈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