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执行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韩智杰申请执行黄振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智杰,黄振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行字第694号申请执行人韩智杰,男,55岁,住泰宁县杉城镇。被执行人黄振隆,男,44岁,住泰宁县杉城镇。申请执行人韩智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振隆民间借贷一案,申请执行人韩智杰根据泰宁县人民法院(2013)泰民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向泰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2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和代垫诉讼费641.5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黄振隆下落不明,无法向被执行人黄振隆送达执行通知书,经网上查询,被执行人黄振隆无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泰宁县人民法院(2013)泰民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保留申请执行人韩智杰的债权2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和代垫诉讼费641.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汤求忠审判员 詹昌盛审判员 李家永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廖长春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