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吉民申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树平与四平市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申字第1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树平,男,汉族,1940年9月13日出生,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平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石国祥,该市市长。再审申请人张树平与被申请人四平市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四民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树平申请再审称:(一)1992年张树平由四平市一建公司调入四平市人民政府驻珲春办事处,任办事处预制构件厂负责人,因经济形势变化,自1994年下半年,张树平所在单位就发不出工资了,当时办事处主任黄永和决定张树平和吴景才二人留守负责处理善后工作,并答应给开工资,但至今未兑现。张树平一直到1997年1月,将善后工作处理完回四平,至此拖欠6年2个月工资,按当时规定每月500元计算,计37000元。张树平为索要应得劳动报酬,2002年开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但仲裁委以不属于仲裁范围为由驳回。(二)张树平2000年9月已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四平市人民政府驻珲春办事处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张树平经5年上访,四平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4月给补缴养老保险费,并于2005年4月28日办理退休手续,拖欠养老金4年8个月,按每月594元计算,计33264元。(三)张树平1995年受珲春办事处主任黄永和委托与吴景才负责珲春办事处善后工作,张树平1995年至2000年期间为珲春办事处垫付诉讼费、差旅费等款10944元,有原始票据为凭。请求撤销原判,给付拖欠各种款项本息154051元。本院认为:(一)张树平所称其于1992年由四平市第一建筑公司调入四平市人民政府驻珲春办事处下属企业,但不能举出切实证据证明其属于四平市人民政府在编人员,故原审认定张树平与四平市人民政府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张树平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向四平市人民政府主张养老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60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的规定,张树平的仲裁申请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四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并无不当。(三)张树平所称为珲春办事处垫付诉讼费、差旅费属于债权、债务问题,可向相关民事主体主张。故张树平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张树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树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钟华审 判 员  陈大为代理审判员  侯 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姜剑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