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高密市昊源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海亚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密市昊源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海亚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618号申请执行人高密市昊源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醴泉街道尧头社区。法定代表人单俊涵,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海亚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经济开发区办公大楼七楼。法定代表人梁大伟,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海亚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城区支行的银行帐户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作坤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百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