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刑减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罪犯王小杰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小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135号罪犯王小杰,男,汉族,1984年6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子长县,现在黄陵监狱服刑。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9日作出(2011)甘刑初字第00024号刑事判决,以王小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8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止。判决生效后,2011年7月2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黄陵监狱提请对罪犯王小杰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小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8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小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8个积极。2014年12月11日,罪犯王小杰向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2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干警、罪犯证言及缴费票据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小杰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小杰有期徒刑余刑予以减完;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昌柱审判员 潘义民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倪治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