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李浙琮与王明华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28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吕某某,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广州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为群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吕某某,被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2年6月30日登记结婚,2013年1月27日,婚生女王某乙出生。婚后,被告一直对原告不闻不问,甚至重大节假日也以工作为名不回家;同时,被告母亲一直对我抱有偏见并无端仇视、怨恨;我曾努力挽回婚姻,主动与被告联系,被告不但不体谅,还变本加厉,对我日渐冷漠。现我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法共同生活,要求离婚。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汉溪路南国奥林匹克花园悉奥路1区X幢XXX的房产归原告所有;3、判令原告向原告支付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XX号XXX房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租金收益之二分之一,按每月2000元计至实际支付之日;4、判令分割被告的存款、基金等其他财产,暂计5000元;5、判令婚生女王某乙由被告抚养;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我不同意与原告李某某离婚。我们夫妻双方不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形,之所以出现矛盾,我认为是家庭内部琐事纠纷,我也正在努力争取解决纠纷。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与事实不符。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甲通过他人介绍认识并交往。2012年6月30日在广州登记结婚。2013年1月27日婚生女王某乙出生。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尚可。被告自2007年初以来,就来到了海南参与高铁建设工作,一直在海南生活,原告与被告的母亲在广州共同生活。但俩人因生活习惯等原因,原告与被告母亲逐渐产生矛盾并不断加深。因此,自2014年2月起,原告搬出共同居住的房屋,带着婚生女孩另租房子居住生活之后,原告于2014年7月1日向法院起诉,以被告一直对原告不闻不问、生硬冷淡,与被告母亲关系无法修复,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另查,被告婚后尚能经常来往于海口和广州之间,看望原告和小孩。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疫苗接种本、房产租赁合同、原告的起诉状,被告的答辩状,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交往一年多后才登记结婚,双方感情基础尚可且婚后感情尚好。引起夫妻感情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双方长期两地分居和婆媳矛盾。只要夫妻双方多交流沟通,相互体谅,同时解决好婆媳关系,双方的矛盾是可以解决的。所以,本院认为原、被告的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程度,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为群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桑海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