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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0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11-15

案件名称

陈友才与赵明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友才;赵明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0478号原告:陈友才,男,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高杰春,蒙城县板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明顺,男,196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安邦财产保险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长江西路200号安徽置地投资广场26楼。法定代表人:朱维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腾腾,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友才诉被告赵明顺、安邦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康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查明:2012年11月16日17时35分许,被告赵明顺驾驶皖S×××××号微型普通客车自西向东行驶至蒙城县立仓镇大李集村徐圩庄交叉路口路段时与原告陈友才驾驶自南向北行驶的两轮电瓶车相撞,致陈友才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蒙公交认字(2012)第341622620120035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明顺负事故主要责任,陈友才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陈友才受伤后被送往蒙城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6天,花费医药费26373.40元(全部由赵明顺垫付)。陈友才第二次住院治疗7天,花费医药费5701.60元。原告陈友才经安徽庄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因车祸致左下肢功能障碍构成X级伤残;三期为休息180日、营养60日、护理90日。另查明:被告赵明顺于2011年11月14日在安邦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原告为赔偿纠纷诉讼到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陈友才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43762元,一次性支付被告赵明顺垫付陈友才的医药费7000元;定于2015年2月16前付清。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原告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康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