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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终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肖建忠与张明、李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明,李勤,肖建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00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明。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勤。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何绶翔。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建忠。上诉人张明、李勤因与被上诉人肖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4)熟虞民初字第0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明、李勤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明、李勤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明、李勤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为82.5元,由上诉人张明、李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文审 判 员  朱婉清代理审判员  沈莉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怡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