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衢刑执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陈炳通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炳通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刑执字第1308号罪犯陈炳通,现押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5日作出了(2008)苍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炳通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6月15日经本院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陈炳通减刑一年五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炳通在本次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积极,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炳通在本次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学习努力,劳动积极,完成生产任务,受到2012年度、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表现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及《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炳通在本次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炳通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5年3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根土审判员 吴 炜审判员 庄向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朱勤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