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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知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浙江兰乔圣菲家纺有限公司与华晓丽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兰乔圣菲家纺有限公司,华晓丽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知初字第24号原告:浙江兰乔圣菲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杨树娄村。法定代表人:钱建国,总经理。被告:华晓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兰乔圣菲家纺有限公司诉被告华晓丽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龚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兰乔圣菲家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华晓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兰乔圣菲家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阮解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