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顺法良民初字第23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欧卓彦与李剑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卓彦,李剑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顺法良民初字第2368号之一原告欧卓彦,女,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李剑平,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欧卓彦诉被告李剑平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被告李剑平去向不明,无法向其直接送达应诉材料,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代理审判员 辜 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柯洁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