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巩天亮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天亮,山东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宋程珩,宋程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巩天亮。被执行人:山东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宋程珩。被执行人:宋程浩巩天亮与山东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宋程珩、宋程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民初字第14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山东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宋程珩、宋程浩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巩天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民初字第14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伟审判员 伊丽霞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