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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丁兆文与包连启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兆文,包连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梁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丁兆文,农民。被执行人:包连启,农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丁兆文自愿撤销对包连启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撤销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应依法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丁兆文与被执行人包连启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伯学审判员  刘海啸审判员  马咏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成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