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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商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李建芸与姚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芸,姚郁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581号原告:李建芸。被告:姚郁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芸与被告姚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建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慎 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蔡瑜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