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商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李建芸与姚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芸,姚郁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581号原告:李建芸。被告:姚郁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芸与被告姚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建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慎 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蔡瑜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