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窦某某、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哈克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海拉尔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窦某,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哈克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海拉尔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07号原告郭某某,男,2003年5月9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定代理人郭晓顺(系郭某某父亲),男,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告窦某,男,200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法定代理人窦连宝(系窦某父亲),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被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哈克学校,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定代表人周亚军,职务校长。委托代理人崔月英,女,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职务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哈克学校副校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海拉尔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定代表人孟庆峰,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哲,男,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法律部职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窦某、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哈克学校、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海拉尔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需要搜集新证据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善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郭美君 来源:百度“”